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次数:1965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在政审工作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个人历史问题,要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主要是了解其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现任职业、政治表现、与本人的关系等内容。对于同本人从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社会关系,不必调查。

第十八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对必要的人员进行函调或外调。调查证明材料中,有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问题的要写清楚,无问题的也应注明。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对每一位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要形成独立的政治审查报告,政审报告要形成结论性意见,调查材料要附在政审报告后面。

第二十条  对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历史和家庭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归侨、归国人员和本人进行调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