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介绍人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次数:294

第五章  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一直负责发展对象培养的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可由申请人邀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被定为不合格受到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在确定入党介绍人之前,支部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介绍人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介绍党的纲领、党的章程、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及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对被介绍人进行教育和帮助并如实向党组织做出报告。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其主要缺点,并表明该同志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意见和自己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态度。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两名介绍人应各自书写自己的意见,不能用“同意××介绍人的意见”或“同上”等代替。最后要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