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次数:666

第八章  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总支)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在开会讨论前,要派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组织员谈话前,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要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组织员与发展对象的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发展对象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掌握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熟悉情况及其觉悟程度;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认识和态度;考核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进行党员标准教育;指出优缺点,对于存在的缺点帮助分析原因,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组织员认真负责地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