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宣誓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次数:264

第十章  入党宣誓

 

第四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按照党章的规定预备期内必须进行入党宣誓。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负责组织,并做好已宣誓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党员入党宣誓一般应在党委批准后的三个月内举行。宣誓仪式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四十二条  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程序是:宣布大会开会,全体起立,唱《国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时要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宣誓人集体逐句跟读,誓词结束后,宣誓人逐一报出自己的姓名;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预备党员代表讲话。入党宣誓仪式可请老党员讲话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第四十三条  会场布置要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悬挂“入党宣誓大会”横幅。在适当的位置张贴“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