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每年下拨名额确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在本专业排名前10%;
(五)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上学年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三)休学期间的学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兼得其他奖助学金,不安排下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以综合素质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通过答辩拟定推荐学生,并将推荐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汇总,填写《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两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被评选为校“十佳大学生”的学生直接获得当年国家奖学金资格,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与其他推荐学生一并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根据院(系)上报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学校义务劳动,由院(系)负责组织开展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院(系),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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