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1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我校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基本资助,也出部分资金对国家助学金进行补充。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好这笔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比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1600/人・年和2600/人・年两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被院(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来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助学金:

(一)试读期间的学生。

(二)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六)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七)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八)在上一学年学校综合素质测评中,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学生。

(九)本年度未被院(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30日(新生10月中旬)前,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  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在本院(系、部)内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对院(系、部)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校本部审核。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在国家资金未到时,由学校预算垫支。国家助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下月乃至本年的国家助学金,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劳动,由院(系、部)负责组织开展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于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院(系、部),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