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创新创业知识,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其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将其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学分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或认定后确认的学分。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个性化发展需求,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4个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保送研究生必须获取6个以上学分,获得10个以上学分的毕业生可授予创新型毕业生,才可参与优秀毕业生认定。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包括:(1)创新研修课,(2)创新实验课,(3)学校或院系开设的其它创新创业教育课程,(4)学校引入的创新创业教育MOOC,(5)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创新创业讲座。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包括:(1)参加“基于项目的学习计划”,(2)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3)参加创新创业竞赛,(4)发表论文,(5)申请专利,(6)参加创业实践,(7)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及工程领军人才计划,(8)创业商学院创业精英培训班。
第六条 学生按要求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通过考核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获得与修读课程相应的创新成果,额外奖励1学分。参加创新创业讲座或活动八次获得1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并提交观后感(小论文),累计八次计1学分,不足八次计0.5学分,不足四次不计入学分。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应根据兴趣和专业特长,独立或组成团队协作完成项目,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要求分工明确,可邀请教师指导项目。学校根据实践成效和投入工作量来认定学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加项目学习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学分:
序 号 | 项目实施情况 | 团队负责人 | 团队主要成员 |
1 | 项目入选“大创年会”交流并获奖 | 4 | 3 |
2 | 项目入选“大创年会”交流 | 3 | 2 |
3 | 结题并获校一等奖 | 2 | 1.5 |
4 | 结题并获校二等奖 | 1.5 | 1 |
5 | 立项并结题 | 1 | 0.5 |
说明:入选年会交流但不参会的视同放弃入选。
(二)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学分:
序 号 | 竞赛获奖情况 | 团队负责人 | 团队主要成员 |
1 | 互联网+大赛金奖、挑战杯特等奖、创青春金奖 | 5 | 4 |
2 | 国家特等奖、一等奖 | 4 | 3 |
3 | 国家二等奖、省部一等奖 | 3 | 2 |
4 | 省部二等奖、校一等奖 | 2 | 1.5 |
5 | 校二等奖、院系一等奖 | 1.5 | 1 |
说明:(1)如无选拔赛,国际一等奖按国家一等奖认定;设有特等奖、优秀奖时,按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等级;(2)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竞赛获不同等级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认定学分;(3)学校认定推免加分项目和学校统一组织的竞赛可按此标准执行;(4)未列入学校认定、政府部门或学术机构新组织的有关竞赛,如有利于学生发展,院系可根据竞赛水平及获奖难度自行制定认定标准。
(三)参加创业实践,根据实践成效确定学分:
序号 | 学生创业实践活动 | 法定代表人/第一股东/团队负责人 | 一般股东/团队主要成员 |
1 | 注册科技型企业并获得投资机构风险投资 | 4 | 3 |
注册公司并运营1年以上且营业额不少于50万元/年 |
2 | 注册科技型企业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孵化 | 3 | 2 |
注册公司并累计实现营销收入10万元以上 |
3 | 实现科技成果对外转让、租赁或授权使用(1万元以上) | 2 | 1.5 |
完成面向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1万元以上) |
4 | 组织创业团队进入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创业苗圃)并完成6个月以上的实训环节 | 1.5 | 1 |
说明:(1)鼓励学生依托科技创新成果创业,开展创新驱动型创业;(2)注册公司的应是公司创始人或列入股东名册;(3)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需提供团队或个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正规合同及到款证明;(4)完成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实训环节是指完成基地开展的包括培训、路演、竞赛、活动等一系列内容。
(四)发表学术论文,根据期刊或会议级别确定学分:
序 号 | 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第1作者 | 第2-4作者 |
1 | SCI、SSCI、CSSCI、A&HCI论文 | 5 | 4 / 3 / 2 |
2 | CSCD、EI、ISTP、CPCI论文 | 4 | 3 / 2 / 1.5 |
3 | 其它核心以上期刊论文、顶级学术会议论文 | 3 | 2 / 1.5 / 1 |
4 | 其他学术期刊论文、一般学术会议论文 | 2 | 1.5 / 1 / 0.5 |
说明:(1)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在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含录用),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2)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其后排名顺次前移,第四作者以后不计学分;(3)院系根据学术期刊和会议水平确定学分;(4)学生编写或参编学术著作、发表文化艺术创作等由院系确定学分。
(五)申请专利,根据专利类型确定学分:
序 号 | 申请获批专利情况 | 第1发明人 | 第2-4发明人 |
1 | 发明专利授权 | 4 | 3 / 2 / 1.5 |
2 | 获得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申请并受理 | 3 | 2 / 1.5 / 1 |
3 |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2 | 1.5 / 1 / 0.5 |
4 |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受理 | 1.5 | 1 / 0.5 / - |
说明:(1)授权时间以证书为准,所有权人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2)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时视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其后排名顺次前移,第四发明人以后不计学分。
(六)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工程领军人才计划及创业商学院创业精英培训班
序 号 | 参与项目 | 完成情况 | 学分 |
1 |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 | 优秀 | 3 |
2 |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 | 完成 | 2 |
3 | 工程领军人才计划 | 优秀 | 4 |
4 | 工程领军人才计划 | 完成 | 3 |
5 | 创业商学院创业精英培训班 | 优秀 | 4 |
6 | 创业商学院创业精英培训班 | 完成 | 3 |
说明:工程领军人才计划相应的工程领导力课程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教育学分或者创新创业学分。
(七)其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1、参加校级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类),获得1学分。
2、参加“行走中华,逐梦名企”就业走访活动的学生获得1学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满足规定的,由个人携带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院系提交学分申请。具体时间由院系规定,一般每学期认定一次。
(二)院系指定专人严格审核证明材料原件,按规定认定学分,确认准确无误后,在教学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相关复印件作为依据由院系存档。定期公示获实践学分的情况并接待师生质疑和投诉,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实。
(三)每学期末获实践学分的清单经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学生应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配合院系做好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工作,材料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认定。如发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行为,查实后将取消学分,并根据学校考试违纪、学术诚信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院系的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做好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二)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途径和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对学生修读学分进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学分认定工作,完善考核凭据存档。
(四)做好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的条件资源建设,鼓励教师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鼓励优秀教师担任创新创业导师,组织实践项目,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评选创新创业教育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课程,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工大(威海)学校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印发
原文:文件81号关于印发《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修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